吉林律协:“假会长”田大原何以坐稳?疑云笼罩吉林司法,律师行业盘根错节
——吉林省律师协会田大原法定代表人被确认违法,司法厅副厅长林松操纵假会长,监管部门阴阳答复暗藏玄机
在法治社会的框架下,行业协会本应是自律、规范的标杆,其负责人的产生与履职更应经得起法律与程序的审视。然而,近日,一场围绕吉林省律师协会田大原担任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激烈争议,却牵扯出一连串令人费解的操作:被指违规兼任的“假会长”、措辞前后不一的“阴阳文书”、被质疑“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业务主管单位,以及一系列被指“走过场”的整改程序。这场始于七年前的维权拉锯战,如同一个多棱镜,折射出社会组织监管、行政程序公正与行业内部治理中的诸多暗角。
一、“假会长”疑云:违规兼任与监管失察
事件的焦点直指吉林省律师协会现任会长(法定代表人)田大原。举报材料核心质疑之一,便是其任职资格的合法性问题。
1.“假会长”疑云之一:司法厅申请复议?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事件中一个引发强烈质疑的环节,出现在吉林省民政厅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吉林省司法厅作为省律师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时也是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分管领域,竟被指批准或主导了省律师协会针对该《责令改正通知书》提起的行政复议。这无异于让与被监督对象关系密切的机构,来裁决针对监督行为的争议,形成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荒诞局面,严重违背了程序中立和回避原则。

2. “假会长”疑云之二:离任审计造假当选会长,主管领导林松涉操纵选举,程序违法。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时,需进行离任审计,厘清经济责任后,方可进行变更。然而,根据吉林省吉储橡胶厂职工提供的材料及相关部门的部分答复,田大原在担任长春市律师协会会长期间,其离任审计程序存在疑点。
早在2023年4月,田大原在未卸任长春市律师协会会长、亦未完成合规离任审计的情况下,便被吉林省司法厅主管律师协会的副厅长林松推荐为省律师协会会长候选人,并“顺利”当选。林松在田大原未能提供由民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依然批准通过了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变更审核。这一明显的违规状态竟然持续了长达两年多的时间,直至2025年7月10日,吉林省民政厅在答复中明确指出其兼任违法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这被举报者形容为“未下旧鞍,便跨新马”,程序上的先后顺序与严谨性存在明显瑕疵,且监管环节在最初便已失守。
3. “假会长”疑云之三:吉林省民政厅确认田大原法定代表人身份无效,司法厅公然说“程序合法,省律师协会法定代表人田大原合法有效”。
2025年6月18日,吉储橡胶厂职工曾经在吉林省司法厅厅长信箱咨询:“请问吉林省律师协会法定代表人变更,司法厅是否做得尽职审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吉林省律师协会法定代表人田大原,在2023年4月8日当选吉林省律师协会会长前为长春市律师协会法定代表人。根据信息,长春市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现在仍然为田大原,据长春市律师协会的上级主管机关长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工作人员介绍:之所以没有变更,是因为长春市律师协会是自己私下找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没有按照长春市民政局的要求使用指定招标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导致法定代表人一直没有变更。 请问, 1、现在吉林省律师协会田大原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是否有效? 2、吉林省律师协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3、吉林省律师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候提交的材料是否虚假? 4、吉林省司法厅作为业务主管机关在吉林省律师协会法定代表人变更问题上是否做到尽职审查?
2025年6月24日司法厅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省律师协会已按照法定程序选举、并完成变更登记,田大原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有效。目前,我厅正在指导长春市司法局完成变更工作。
2025年7月10日,吉林省民政厅给省律师协会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的是:要求吉林省律师协会组织召开理事会议,辞去或免去田大原省律师协会法定代表人,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履行相关手续。

有法律专家指出,吉林省司法厅在该事件中的表现暴露了行政监管的严重失范。前期坚称法定代表人“程序合法、身份有效”,却在民政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后陷入被动,这种前后矛盾的行政行为已构成典型的“行政打脸”。更严重的是,作为主管单位竟默认跨机构兼任法定代表人这一明显违法情形合法化,反映出基础审查职能的系统性缺失。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威不仅来源于法律授权,更取决于其专业判断的准确性与程序执行的严肃性。此类事件若不追责整改,将直接侵蚀法治公信的根基。
4. “假会长”疑云之三:监管的“软弱”与“变通”,“阴阳文书”与“文字游戏”。
面对确凿的违规事实,吉林省民政厅于2025年7月10日明确要求省律师协会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辞去或免去田大原省律师协会法定代表人”。然而,在同年9月8日的另一份官方答复中,相关表述变成了要求“对田大原同时担任长春市律师协会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进行改正”。从措辞坚决的“辞去或免去”,到相对模糊的“进行改正”,监管要求的力度和指向似乎发生了微妙变化。举报者将这两份表述不一、核心动词迥异的答复称为“阴阳文书”,质疑监管部门在压力下玩起了“文字游戏”,为被监管对象留下了规避实质性处理的空间。

二、假程序连环套:会议、招标、审计疑点重重
围绕“整改”要求,吉林省律师协会及相关方面的一系列操作,并未能平息争议,反而因其中充斥的“形式主义”嫌疑,引发了更深的信任危机。
1. 假会议:以“通讯会议”对抗监管部门的责令整改命令
吉林省民政厅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省律师协会“组织召开理事会议”,处理田大原的法定代表人问题。然而,省律师协会于2025年9月29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的理事会,议题竟是对2023年4月选举结果的“事后确认”,并“全票通过”田大原为会长。整改的核心议题被巧妙规避,严肃的组织程序变成了走过场的“背书”仪式。
2. 假招标: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结果无效
在长春市律师协会处理田大原离任审计的问题上,程序与效率的悖论同样突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然而,在2023年4月田大原卸任长春市律协会长时,并未按规定聘用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而是自行委托第三方审计。
在田大原涉嫌离任审计造假被举报后,2025年7月,长春市民政局才紧急委托长春市展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然而,该所已于2025年7月3日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公信力存疑。民政局与其中标合同签订后,延迟14天才公示,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 假审计:三天审计完成8年任期账目
最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对田大原长达八年任期的财务审计,竟然仅用了短短三天时间就全部完成。审计工作是一项严谨、细致、复杂的工作,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其审计质量与公信力无疑大打折扣。这种“走过场”式的审计,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4. 更深层的造假质疑:为何敢于长期、持续性违规?
田大原所涉问题并非孤立存在,其敢于长期、多次触碰红线,背后折射出更深层的系统性问题。早在2019年,田大原就曾卷入一起涉嫌制造虚假诉讼的事件。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长春市宽城区发改局相关人员签订协议,使用假营业执照及伪造的假公章,以企业名义对职工提起诉讼。在该案中,法院采信的关键证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仅存复印件,假签名无原件,且刻意回避了企业已被吊销、职工无法续缴社保的关键事实。此举不仅严重侵害职工权益,更涉嫌触犯虚假诉讼罪,是对司法公正的公然挑战。

在庭前会议上,田大原公开指认一张照片上实为李自强的人说成是陈广田,这不是简单地说假造假问题,而是涉嫌栽赃陷害的问题。
吉林省吉储备橡胶厂位于大马路与四马路交会处的价值8000万元房产及年租金360万元收益被指遭非法侵占。田大原被指将争议房产通过“假合同”“转租”给其弟田晓冬(松北村党支部书记),后者以“松北村”名义违规设置工程围挡,涉嫌利用公职谋私。
从2019年涉嫌虚假诉讼,到2023年违规跨越任职,再到离任审计被指造假,一系列行为勾勒出一条漠视规则、滥用职权的轨迹。这不禁令人追问:是什么样的环境和底气,让如此明显且持续的违法违规行为能够一路畅通,甚至得到个别监管环节的默许或变相支持?

5. 信息公开的“玻璃墙”
在整个事件中,举报者屡次要求公开关键文书,特别是吉林省民政厅向省律师协会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全文,均被以各种理由拒绝。这份直接关乎监管行为是否动真格的文件,其全文不公开,使得外界无法监督其具体要求与后续“整改”是否匹配,为“阴阳文书”的质疑和程序的空转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该《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民政厅履行社会组织监管职责的核心文件,其内容直接关涉公众(尤其是举报职工)对监管公正性的知情权,不属于法定免于公开的范围。吉林省民政厅以“非行政处罚”、“已告知核心内容”等为由拒绝公开,理由牵强,有悖政务公开、阳光行政的原则,更显其试图掩盖关键细节之嫌。公开《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厘清“阴阳”质疑、验证监管是否动真格的唯一有效途径。
三、系统性质疑:监管链失守与公信力流失
纵观事件全过程,从最初的违规兼任,到监管部门的“阴阳”答复和软弱整改要求,再到被监管对象以形式主义应对、主管单位涉嫌角色错位的介入,最后到关键信息的拒绝公开,形成了一条环环相扣、却又处处漏风的链条。
这不仅仅是一个协会会长的任职资格问题,更是一次对多层次监管效能的集中拷问:
1.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刚性何在? 年度检查为何未能发现并阻止明显违规?下达整改通知后,为何未能有效追踪确保其被不折不扣地执行?面对“文字游戏”和“偷换概念”式的整改,是能力不足还是意愿欠缺?
2.业务主管单位的边界何在? 如何确保业务指导不异化为行业保护?在涉及违规处理时,如何保持超然中立,避免利用体制内优势进行“防御性”操作,损害程序公正?
3.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严肃性何在? 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其会议形式和议事内容是否可以如此随意地变通,以应对监管要求?行业的自律精神如何在这样的示范下维系?
造假链条必须斩断,法治尊严不容践踏
从涉嫌虚假诉讼侵害职工权益,到违反程序跨协会违规任职,再到离任审计涉嫌造假以及举报后被指“三日速成”,一系列事件表明,个别行为者已将行业规章与国家法律视为无物,将公共职位与监管程序玩弄于股掌之间。更为严重的是,本应层层把关、环环监督的监管体系,在某些环节却出现了失察、软化甚至角色冲突的异常现象,客观上为违规行为提供了存活乃至滋长的空间。

这条由个人恣意妄为、内部治理失灵和外部监管乏力共同编织的“造假链条”,侵蚀的不仅仅是某个协会的公信力,更是社会对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和司法公正的信任基石。它警示我们,法治社会的建设,不仅需要完善的法律条文,更需要每一环节的执行者都坚守底线、敬畏规则;不仅需要形式上的程序,更需要实质性的监督与问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信任的起点。公众期待一个不回避、不护短、不走过场的彻底调查,让所有违规行为得到严肃查处,让所有失职渎职者承担应有责任。唯有如此,才能斩断肆无忌惮的造假链条,捍卫法律不容践踏的尊严,重建社会对法治与公平的信心。这不仅是对过去错误的纠正,更是对未来秩序的奠基。(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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